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或者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除了要有经济困难证明外还应当向援助机构提供继承的遗产的财产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值得注意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之诉的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 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厅的做法是:必须罗列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则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内部规定 竞然可以对抗基本法律的规定,真是荒谬!
对于此类的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出现处理不能的法律障碍。《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 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 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法院没有强迫原告起诉全部继承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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